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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辩护词提纲是怎样的 公诉人和辩护人包含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9日 来源:鹿邑律师
[导读]:   文泳星律师,鹿邑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

  文泳星,鹿邑律师,现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杀人案辩护词提纲是怎样的



杀人案辩护词提纲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另案处理人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行为,辩护人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人之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贯良好表现。因此,本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人采取捂嘴扼颈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目的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叫喊,因为屋外有人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人和舒志明等人的证实。因此,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何况,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二、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谢谢法庭!


杀人案辩护词的提纲,是需要辩护人和律师进行沟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有对于起诉人的一些起诉罪名进行讨论,商议从哪一方面入手进行辩护,辩护适用于起诉双方,这也是法律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使得法律得到真正合理的使用。



公诉人和辩护人包含哪些区别

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说明不仅造成了个人损害,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国家要出面解决。


公诉人就是国家的代表,负责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由检察院担任,相当于原告。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负责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一般是被告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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